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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评论
广州日报 2008-06-26

重大地块“指定”拍卖机构需集体决议

  本报讯 (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曾东青)记者昨日从佛山市国土部门了解到,市国土资源局在原有公开向社会选定土地拍卖、评估中介机构办法的基础上,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中选定合作拍卖机构问题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在具体地块使用权操作中是否可与拍卖机构合作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工作方面,必须由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集体确定,并对佣金收取比例作出规定。对于一些面积较大、影响较大、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地块,如需要指定资深及著名的拍卖机构(拍卖师)进行合作拍卖的,需由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集体决议是否以“指定”的方式选择合作者,并同时由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集体决议确定具体合作的拍卖机构(拍卖师)、佣金收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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