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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2008-06-18

不服法院执行裁定可申请推翻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陈笑尘)昨天,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新民诉法实施后首例执行复议案件执结。丁先生被肇事车辆撞伤,他向区级法院申请查封,却被拒绝,他于是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最终获佛山中院支持。

  据介绍,按照新法规定,如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违法的执行行为将可被推翻。

  区法院不予查封肇事车辆

  丁先生因两年前不幸遭遇了一场车祸,遂将肇事者刘某和商丘公司告上了市某区法院。根据丁先生的请求,区级法院在诉前查封了登记在商丘公司名下的豫N08681号牌东风货车。在诉讼中,丁先生撤回了对商丘公司的起诉,并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5000元。

  正当丁先生以为事情已经顺利解决时,刘某却没有按时履行调解书内容。无奈之下,丁先生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请求对查封的车辆评估拍卖,但是区法院却告知丁先生,因该车登记车主为商丘公司,而非刘某,所以无权强制执行该车。丁先生认为区法院不执行该车违法,提出书面异议。

  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丁在诉讼中主动放弃对商丘公司的起诉,而该车的登记车主是商丘公司,而非刘某,遂驳回了丁先生的申请。丁先生不服裁定,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

  中院依新法支持查封车辆

  佛山中院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又依职权向交警部门调查,证实豫N08681号牌货车名义上为商丘公司所有,但实际上是刘某挂靠该公司登记入户,真正的所有权人为刘某。据此,佛山中院依法裁定支持丁先生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的复议请求。

  新民诉法扩大

  执行救济途径

  昨天,佛山中院执行局单科长向记者介绍,新民诉法实施前,法律仅规定被处以拘留、罚款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而对其他执行违法的当事人并没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就造成个别案件因执行违法无法得到救济。对此,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特意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单科长表示,这一修改对当事人而言,从程序上扩大了执行救济的途径,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据介绍,目前佛山中院已受理该类案件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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