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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 2008-06-12

“龙门万家福广场购物”联合经营权 突变独营

  时报讯(记者 贺晓) 河源籍张梅春和邓天平怎么也想不到,由5人各投资120万元在惠州龙门县组建成立了“龙门万家福广场购物”并联合经营,但到最后却变成了其中一人独自经营,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对簿公堂的事件。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拒不支付承包金和退股金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联营突然成独营

  2003年10月17日,张梅春、邓天平、程X华、李X来和程X明5人签定了《联营经营综合百货商场合同书》,合同内容为股东成员甲、乙、丙、丁、Z方即程X明、程X华、张梅春、邓天平、李X来5人共同投资、共享盈余、共担风险的方式,共同联营龙门县万家福购物广场。

  据介绍,5人各自投资了120万作为该项目的启动资金,各方各占整个商场股份20%,资金投入按商场装修进度比例投入。当年12月10日5方经协商签订了《股东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伙联营的万家福购物广场发包给程X明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年。承包期限结束后,需要继续签承包合同,但就在乙方程X明承包结束后没有继续签合同,而且事实也继续经营,为此,张梅春和邓天平认为程X明违约,要求每人获返还120万投资款项。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违约

  经过龙门县法院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张梅春、邓天平及第三人程X华、李X来与被告程X明经过协商,共同签订了《联营经营综合百货商场合同书》,《股东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万家福购物广场内部拍卖协议书》等,当事的几方已经确认了股东在对解散联营所作的处分协议。根据该协议的内容,约定被告在承包期满后独资经营,被告在付清了各股承包金和退股金后,该商场的股权全归被告所有。

  针对张梅春等人的诉讼和要求,该法院还判定了被告的违约行为。但原告张梅春等人认为,虽然法院判定了被告违约,但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况且他们各自投资的120万也没有返还,因此,张梅春上诉到惠州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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