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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2008-05-14

未现场放线撤销规划许可证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家住广州市荔湾区海北裕海路的7位市民将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被告许可原状维修的房屋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近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法庭调查显示规划局在核发该项规划许可证时,并未到现场放线、验线,原状修复的房屋与房产证载明的情况明显不同,法院判决撤销该规划许可证。

  原告:许可维修房屋不存在

  2007年8月市规划局颁发穗规建证,批准荔湾区海北裕海路11、19、25、27、31、39、41号的商铺进行原状维修。七市民的房屋与上述商铺相邻,约有两三米的间隔。原告要求撤销这份许可证,理由是市规划局没有事实依据就批准该七间商铺原状维修工程,导致七市民的房屋出现采光不足、通风差、出行困难等问题。

  原告诉称,上述七间商铺本来是由原告等人承租,原告承租土地后,各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搭建简易房屋,2007年4月原告将建筑物拆除后将土地交回给出租方,故该地上根本没有房屋,不能进行原状维修。被告作出该项许可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此外,被告批准的工程土地在城市规划路裕海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是违法颁发的。

  被告:七间房屋鉴定为危房

  被告广州市规划局答辩称,2007年上述七间商铺的产权人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海北村民委员会以上述房屋年久失修,为确保结构及使用安全为由,向市规划局申请维修该房屋。根据穗中星房鉴字所作的7份《房屋安全鉴定书》鉴定报告,那七间商铺被鉴定为“C级”(局部危险房),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应对其进行维修加固,宜拆平重建。市规划局于去年8月核发了该份许可证,批准上述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室内自建砼柱承重,楼面、瓦面改为砼结构并进行有组织排水。

  法庭调查:

  房产证与许可证面积层数不同

  在去年12月4日的庭审中,七间商铺的产权人荔湾区海龙街海北村民委员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庭审。原告指出,村委会提交给市规划局的审批材料中的七份房产证土地所在位置并非诉讼中有争议的七间商铺的所在位置。房产证上房屋地址均位于荔湾区海北村凤西路,而不在裕海路上,并且建筑面积、楼层数目均与现实不符。对此,被告拿出海龙派出所出示的证明一份,证明“海北凤西路的商铺,在2006年派出所统一装订新门牌,现为海北裕海路同号商铺。新旧门牌号码为同一处所”。

  法院审理查明,7份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地址是凤西路11、19、25、27、31、39、41、57号,并由派出所证明它们与裕海路11、19、25、27、31、41、57号门牌为同一处。上述房产证上每间商铺的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但六份房屋安全鉴定书均分别注明凤西路11、19、27、31、39、41号房屋检查面积及总面积为120平方米,总层数1层。凤西路25号则为220平方米,总层数2层。被告核发的穗规建证(2007)365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面积为392.82平方米,层数1层。

  法院判决:撤销规划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具有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职权。《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自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3个月内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现场放线、验线手续。

  被告虽然只是批准房屋进行原状维修,但第三人提供的房产证与房屋安全鉴定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层数存在明显的差异,而被告对此并未进行审核也未到现场放线、验线。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2007年8月13日核发的穗规建证(2007)365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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