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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2008-04-02

入住五年27万房被转卖

  早在2003年,李某以27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111平方米的房改房,并精心进行了装修。当时约定是房产证办妥后就过户,怎料5年后房产证办妥后,卖方何某见房价暴涨,又将房屋转卖给他人,而此时后来的买主状告李某要求腾出房子。李某只好诉诸法院。海珠区法院昨天下午判决,何某除了要退回李某已付的房款和违约金57万元外,还要赔偿涨价后的差价38万余元。

  买房入住五年被过户给他人

  李某是一名美籍华人,2003年1月30日,李某委托叔父与何某一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27万元购买何某坐落于海珠区东晓南路的一处房改房,协议约定何某在领到房子的产权证后3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按照约定向何某支付了269950元购房款,并花费巨资对上述房屋进行豪华装修,之后使用至今。

  今年年初,李某获悉何某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要求何某按约定办产权过户手续。怎料,何某利用协商的时间空隙,为赚取现时房产高价,又将房屋过户给他人。而新的买主拿到房产证后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腾出房子。李某无奈只好将何某告上法庭。

  卖方需赔偿38万余元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应按约定退回购房款、违约金、装修费等合共57万元给李某。法院指出,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李某与何某约定以27万元买卖涉案房屋,李某已支付了265000元房款,如果何某按约定履行房屋交易过户义务,李某即享有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主。可是,由于何某的违约,李某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而根据李某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涉案房屋于估价时点2007年12月24日的市场价值为955698元,整整涨了近70万元。这表明即使何某退回570000元给原告,以此价格李某已无法购买到与涉案房屋条件相等的房屋。因此,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与何某退回的57万元的差价,即为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应由何某予以赔偿。

  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何某除了退回57万元给李某之外,还要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买房前后房屋差价)385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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